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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说明书中有关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法规、标准而进行的审查工作。《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同时还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目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来分级进行的。属于国家审批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在验收时,凡不符合本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