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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金属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详情介绍(一)
五、尾矿库安全审查需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七、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
(四)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五)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六)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九)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
(十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等级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八、新设采矿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等级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八)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十一)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十二)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十三)地质资料汇交证明。